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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督区

东晋南北朝时期都督所统辖的区域。东汉末年军事扰攘,于是有都督制度的兴起。都督本为统军而设,然而在军事时期都督既握军权,势必凌驾于刺史之上,干涉民刑诸政。自西晋末年起且例兼治所之州刺史,并能节制治所以外的属州。东晋与南北朝相沿不改,于是都督区实际上成为当时的大行政区。据严耕望《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》中考定,东晋与南北朝的都督区其划分如下:东晋都督区九:(1)扬州; (2)荆州;(3)江州;(4)徐州;(5)豫州;(6)会稽;(7)沔中;(8)益州;(9)广州。南朝宋齐都督区十五:(1)扬州;(2)南徐;(3)南兖;(4)徐兖;(5)青冀;(6)会稽;(7)南豫、豫州;(8)荆州; (9)湘州;(10)雍州;(11)梁秦; (12)益州;(13)江州;(14)郢州;(15)广州;附交州;梁陈都督区十五:(1)扬州;(2)南徐;(3)南兖; (4)徐兖;(5)豫州与司州; (6)会稽东扬州; (7)荆州;(8)湘州;(9)雍州;(10)梁秦;(11)益州;(12)江州; (13)郢州;(14)广州;(15)新。北魏都督区十一:(1)关右;(2)统万夏州;(3)河西凉州;(4)豫州; (5)青齐;(6)徐州;(7)荆州;(8)淮南; (9)冀定;(10)恒州;(11)北边诸镇。东魏、北齐都督区大体如北魏之制,北周改都督为总管,总管府辖区称为总管区。上述这种都督区,其所辖范围常因军事的关系而有伸缩变动,如东晋的扬州都督区其辖区最不稳定,扬州都督例兼扬州刺史,或仅督本州,或东兼徐兖二州,或西兼豫江两州,或都督全国各州,或都督中外诸军事。其辖区大小变动都是以有利于拱卫京师这个目的而定。不过此时期其他都督区多较稳定,其稳定程度甚至超过州一级行政区划,所以当时的都督区在实质上是当时州以上的大行政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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