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兼
官制用语。晋朝、南北朝时期多见。原指长期兼任某职,后发展为一种任官形式。《魏书·郭祚传》:“咸阳王禧等奏(郭)祚兼吏部尚书,寻除长兼吏部尚书,并州大中正。”秩位低于正员,可由此升为正员,亦可由正员降此。自太尉、侍中、御史中尉至行参军皆可设。
官制用语。晋朝、南北朝时期多见。原指长期兼任某职,后发展为一种任官形式。《魏书·郭祚传》:“咸阳王禧等奏(郭)祚兼吏部尚书,寻除长兼吏部尚书,并州大中正。”秩位低于正员,可由此升为正员,亦可由正员降此。自太尉、侍中、御史中尉至行参军皆可设。
官名。金置,秩从六品,管理卫绍王家属。同提举佐之,秩从七品。天兴元年(公元1232年)始听卫绍王家属自便。
官名。明置,掌治理河道。由尚书、侍郎、都御史等官担任。见《明史·职官二·都察院》。
官名。北魏置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(493)定为七品上,二十三年复次职令,未见。
①官署名。唐朝将作监下置,在伊阳(今河南嵩县西南),有监、副监、丞各一员,监作四员,掌采伐材木。② 官名。唐朝将作监伊阳监长官,置一员,正七品下。官署名和官名。见“百工监”。
官名。西周众仆官之长。详见“太仆”。
官名。汉景帝时置,与大农令为平行的官,详见“都内令丞” 。
官名。新莽置。王莽改制时于长安及洛阳、邯郸、临淄、宛、成都等五都分别设五均司市师,皆置交易丞,员五人,职掌五均赊贷及交易等事。官名,西汉末年王莽置,掌五均赊贷及市场交易。《汉书·食货志下》:“今开赊贷
官名。殿内省官,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置,一员,从五品。官名。隋大业三年(公元607年)置,为殿内省的佐官。唐武德初改为殿中丞。
官名。元至元七年(1270)始于中书省置,隶客省使,初仅二员,后增至三十三员,掌奏事给使差遣之役。明洪武七年(1374)沿置于中书省,设十人,秩从八品。九年改为中书舍人。
官名。唐朝置,为内诸司使之一。初由宦官充任。唐末尽诛宦官,始改用文武官。宋初属东班诸司使,多不领本职,仅为武臣迁转之阶。真宗咸平元年(998)定为同六品,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改为正七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