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见“閤门司”(1727页)。
?—1674清朝大臣。满洲正红旗人。伊尔根觉罗氏。世居呼纳赫鲁。顺治七年(1650),任工部理事官。改工部主事,累迁郎中。康熙六年(1667),擢副都御史。七年,授山西、陕西总督。任内,革耗羡、整驿递
?—1641清初武官。蒙古正黄旗人。鄂尔沁氏。察合尔部人。天聪八年(1634),林丹汗败亡后,携百人来归,授一等甲喇章京世职。崇德三年(1638),随扬威大将军岳讬征明,败明密云县兵。六年(1641)
契丹语,又译作“孤温”。《辽史·国语解》称:“孤稳,玉也。”①宫卫名。契丹开国初,创※宫卫制(斡鲁朵),终辽之世,共置十二宫一府,承天皇太后※崇德宫契丹语称“孤稳斡鲁朵”。 ②宫卫下一※抹里(相当于“
1697—1763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官员。又称策凌旺扎勒、仓吉杰贝洛旦。藏族。拉萨北部达隆人。属喀司族系。阿旺仓巴之子。后因家族纷争,改名多喀,故又称多喀夏仲才仁旺杰。自幼聪慧,善习书法、历算。嘉庆十六
古族名。即“戎蛮”。参见“蛮氏之戎”(2273页)。
?—1758清朝将领。满洲镶蓝旗人。西林觉罗氏。大学士鄂尔泰次子。乾隆元年(1736),由荫生授三等侍卫。十三年(1748),赴金川军营,历授二等侍卫、头等侍卫。十八年(1753),擢蒙古正红旗副都统
1776—1847清代考据学家。字百瀹,一字寿谷、时霖,号介侯,又号介白、鸠民。甘肃武威人。乾隆五十一年(1794)举人,嘉庆四年(1799)进士,选翰林院庶吉士,后历任贵州、四川、江西等地知县事。道
参见“民屯”(666页)。
明代四川土府名。参见“松潘等处安抚司”(1298页)。